“3·15”期间,各地食品生产流通安全方面频频“爆雷”,为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监管力度,对一企业开出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你单位经多次指导仍长期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处罚。”在赤岸镇工业园区内,赤岸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一家销售淀粉的企业开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法规速递
2022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现在全国各地都已有相关的处罚案例,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警醒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吴依达告诉记者,新法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任务清晰、责任到人、监管细化可溯源,能够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据了解,《规定》要求企业要设立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三类人”,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件事”,记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目前,浙江已上线“浙食链”和“众食安企业端”APP,企业可直接通过平台在线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