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我国食品进口发展迅猛,催生了一批为国内食品经销商提供国际代采购、供应链金融、国际物流、清关报检、国内仓储等服务的食品进口代理商。今天就从一个案例入手,讲一讲食品进口代理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2年4月,H海关对A公司实施进口食品进口商核查,发现A公司近两年共申报进口3批食品,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相关情况,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H海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A公司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A公司辩称自己不是食品进口商,仅作为进口代理商,为B公司代理进口这3批食品,应由B公司承担建立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并予以记录的责任,海关不应对其处罚。
海关对食品进口商怎样监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我国对向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行备案管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食品进口商主要应履行哪些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食品进口商的主要责任有:
●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食品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配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主动召回义务以及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等。
进口商应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进行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进口商还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海关能否对食品进口代理商进行处罚?
未在海关备案的企业不能直接进口食品。实践中,许多食品经销商未在海关办理进口商备案,不具备食品进口商资质,因此寻求具备食品进口资格的企业为其代理进口。此种情况下,具备食品进口资格的代理商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依据合同从境外购进食品,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和执行人,其在报关申报时身份填报为“境内收货人”。
原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附件2第九条“收货人应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附件2第十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附件2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作为“收货人”应履行“收货人”的义务,如有违反,海关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前述案例中,A公司虽然是B公司的代理商,但它在进口环节,作为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与外方直接签订外贸合同并实施食品进口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进口商”,H海关对其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理于法有据。
食品进口商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对于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有着重要意义。每一个与食品进口活动相关的主体,都应当认识到自身在进口食品溯源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供稿单位:法规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东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