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培育执法为民“铁拳”品牌,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2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7652件,移送司法机关154件,涉案总值2443.29万元,罚没总额4980.09万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习水县牟某干鲜副食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8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习水县牟某干鲜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篡改大米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购进封包机、喷码机等设备,将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进行拆封后,通过再次过滤、重新包装后,将原生产日期抹去,用喷码机在外包装上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陈某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1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映对高峰镇麻郎村花排组陈某住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放650千克新鲜蕨菜和用于盛装硫磺的包装物,在隔壁另一当事人刘某住所发现熏制蕨菜5200千克。经抽样检验,上述蕨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品。经查,当事人使用硫磺熏制蕨菜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陈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穆某经营未经检疫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8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会同县公安局依法对赫章县城北农贸市场当事人穆某鲜肉摊位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鲜肉摊位上正在销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印章,当事人不能提供肉类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向赫章县双河街道河边村磨营组农户陈某某收购病猪,私自屠宰并销售。上述猪肉经抽样检验,替米考星不符合GB31650-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猪肉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23年2月20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涉案猪肉、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判决。
案例六: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独山县某副食店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7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独山县某副食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薄荷糖。经查,该薄荷糖未被授予专利权,为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某泉水厂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9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惠水县某泉水厂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该批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群众周边“小事”,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铁拳”行动为引领,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在完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8类查处重点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增加5类查处重点。一是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白酒违法生产经营及食品浪费违法。二是成品油质量违法和加油机计量违法。三是电动自行车及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四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及附件产品。五是违法充装、改装、翻新气瓶,违法虚假检验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掺混二甲醚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