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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盐消费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9 03:15:48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9    评论:0
导读

为使消费者科学健康安全的食用食盐,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下。

  为使消费者科学健康安全的食用食盐,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下:   一、食盐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2015)对食用盐的定义是: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用于食用的盐。   (二)分类   按照生产工艺不同,食用盐可分为日晒盐、粉碎洗涤盐和精制盐三大类;   按照来源不同,食用盐可分为海盐、湖盐和井矿盐三类;   按照功能不同,食用盐可分为普通食用盐、低钠盐和多品种盐等;   按照加碘与否,食用盐可分为加碘食用盐和未加碘食用盐两类。   二、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危害   非食用盐不仅不含碘,还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非食用盐中含有的最危险物质为亚硝酸盐,长期食用可致癌,人体一次摄入0.3克到0.5克的亚硝酸盐,会引发急性中毒,3克即可致人死亡。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散装食盐来源不明,基本上都是非食用盐。   三、食用盐的选购   (一)普通情况的食用盐选购   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只要按照使用要求和烹调习惯选择日晒盐、粉碎洗涤盐和精制盐中的一类或几类即可,不必   刻意去区分是海盐、湖盐还是井矿盐。一般来讲,精制盐比其他两种食用盐的纯度和白度都会更高一些,日晒盐的纯度相对较低;对于合格的食用盐产品,消费者对海盐、湖盐和井矿盐的口味都不会感觉到明显的差异,可以依据自己的爱好,自由选择。   (二)特殊情况的食用盐选购   在碘缺乏地区,建议大多数消费者选购加碘食用盐,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用盐的,建议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用盐。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食用盐碘含量被确定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18-33mg/kg,该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就开始实施。因此建议我区消费者购买碘含量在18-33mg/kg的加碘食用盐。   高血压患者等在产品说明或医生的指导下,可以选择低钠盐作为日常的食用盐;对食盐的风味有不同要求的人,可以选择经特殊工艺制作或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如香辛料、调味品等)的多品种盐作为食用盐。   四、食用盐相关标准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规定,食用盐中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时加入量递减的顺序排列。食用盐包装上应当标示生产日期,除加碘食用盐应当标示保质期外,其他食用盐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对于低钠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2015) 明确规定: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未加碘食用盐碘含量要小于5mg/kg,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此外,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因此食用盐包装上应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SD-XXX或DZ-XXX”或“生产许可证号:SD-XXX或DZ-XXX”类似字样(X代表数字)。   五、食盐违法问题投诉举报   建议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渠道选择小包装食盐,不要购买散装食盐、工业盐、无标签标识以及来路不明的盐,警惕购买到工业盐等假冒伪劣产品。   如果您在购买食用盐时发现产品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标注,或者所购买的食用盐出现质量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供 稿| 特食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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