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云推搜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资讯 » 食品 » 正文

福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您,这些坑要当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8 03:08:11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6    评论:0
导读

为推动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并提升广大消费者维权能力,创建放心消费环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3起。

  为推动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并提升广大消费者维权能力,创建放心消费环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3起,如下:   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简介:   2021年6月9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颜如韵酵母胶原蛋白肽饮”等普通食品过程中,通过微信向代理商发送含有该产品“能防癌抗癌、降血压……对糖尿病人具有医疗和预防作用,并可预防老年性痴呆和胆结石的发生”等内容的宣传资料。当事人无相关材料证明其所经营的“颜如韵”食品具有预防及治疗上述疾病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022年5月3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8万元。   评析:当事人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容易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交易决策和购买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简介:   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生产的“一半巧克力一半蛋”蛋糕,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防腐剂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蛋糕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22年11月21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5036元。   评析:该案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近年来,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两超一非”整治,严厉打击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   福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中
  非法添加药品案   简介:   2019年7月22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与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原材料供应合同》,并向该公司购进固体营养粉100公斤。后委托福建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分装,分装数量为5000包。上述产品经抽样检测含有“格列本脲”(药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委托方即本案当事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故当事人需对其委托生产的胰之初植物蛋白粉的安全质量负责任。“格列本脲”属于药品,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格列本脲”的胰之初植物蛋白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2022年5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33万元,没收“胰之初植物蛋白粉”111盒。   评析:“格列本脲”属于降血糖药物,需遵医嘱服用,消费者如购买食用含“格列本脲”的食品可能会诱发其他疾病,对身体造成伤害。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添加有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对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消保处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yuntuisou.com/news/show-2187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 2021 云推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