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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中的中药类制品如何合规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3 03:24:54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33    评论:0
导读

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246号公告等公布了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品种目录,其中含有两种中药制剂。有网友反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也有一些中药成分,那它们是否属于兽药呢?饲料、饲料添加剂中的中药类制品该如何使用呢?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对此进行解读。

  讯 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246号公告等公布了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品种目录,其中含有两种中药制剂。有网友反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也有一些中药成分,那它们是否属于兽药呢?饲料、饲料添加剂中的中药类制品该如何使用呢?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对此进行解读。   一、《饲料原料目录》里中药的合理使用   在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中,7.6 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分类下,列举了100多种植物品种,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乏有当归、杜仲、丁香等药食同源的植物,它们也都各自有一定的药用价值。这些植物被收录于《饲料原料目录》中,那就是以饲料原料的身份在饲料产品中发挥作用。而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都明确规定,禁止说明或宣传饲料产品有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定位和需要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中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分类下的植物品种,但是不允许对所使用植物的药用价值进行宣传。   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里中药成分的合理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其他分类下,列举了杜仲叶提取物、紫苏籽提取物、苜蓿提取物等中药提取物。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植物品种一样,它们在饲料产品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提取物指的是经过萃取或化学方式提纯等工序得到的成分较单一的一类混合物,此类物质需要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名称一致才可以在饲料中使用;而市面上还有一类提取物是粗提物或水提物,仅仅是通过水或酯类将水溶性或脂溶性物质提取而成,成分比较复杂,使用时应当参考相应饲料原料的相关要求。同样的,中药提取物也禁止说明或宣传饲料产品有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   三、农业农村部第246号公告里中药成分的合理使用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3个公告(第246号、第327号、第350号),共批准19种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其中包含3种中药。与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同,这三种中药类成分在饲料中的作用是兽药,批准文号是“兽药字”。饲料企业生产含有中药类药物的饲料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定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等规范使用,可以对所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但不得超适用动物范围、超剂量添加。   四、小结   中药类制品在作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使用时,需要依照其提取方法对两个目录中物质名称进行匹配确认,同时不允许对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进行宣传;作为兽药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中提到,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并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若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将依法按假兽药处理,这就要求企业生产含中药成分的饲料产品时,不可对产品进行不符合产品性质的宣传。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可以为饲料和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提供配料和标签合规性审查服务,欢迎企业咨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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