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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碑店市局查处韩*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果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1 03:04:19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31    评论:0
导读

根据举报,2021年12月9日,高碑店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韩*经营的水果摊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称为新平褚氏农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褚橙”共计1013箱,每箱5公斤。其中特级“褚橙”536箱,优级“褚橙”197箱,珍品“褚橙”280箱。经主管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立案调查。

  高碑店市局查处韩*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果案   一、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2021年12月9日,高碑店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韩*经营的水果摊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称为新平褚氏农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褚橙”共计1013箱,每箱5公斤。其中特级“褚橙”536箱,优级“褚橙”197箱,珍品“褚橙”280箱。经主管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高碑店市局依程序规定与公安机关进行研判,确定以行政违法进行查处。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买卖关系,调取的证据较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知是侵权商品”,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通过微信交易过程中,均通过微信了解到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标有被侵权商标标识,未向供货方索要经营资质证明,且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对被侵权商标应有认知;高碑店市局与公安机关在市场邻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联合打击过涉及该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商标持有人提供的价格可知,当事人的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价格相差较大。所以,认定当事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本案当事人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反映的主要问题   本案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量多、金额大、后果严重。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经销商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向消费者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及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严重危害。   三、
  案例评析   本案属商标侵权案件,重点在于侵权认定,其次是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侵权认定首先将涉案商品的种类与注册商标的种类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其次,再将涉案商品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标识进行对比。对比过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以上情形确认了当事人涉案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四、
  本案启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发现、早期遏制,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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