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变质食品、吃坏肚子
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别慌
看完这篇你就懂啦~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2022年10月5日到某商场购买熟牛肉,价格46元。中午在亲戚家食用后,出现腹泻,经查验剩余牛肉,发现有酸味,就联系商场,但商场熟食柜台销售员对此不予认可。王某遂拨打市场监管部门值班电话,要求退还商品价款,并赔偿1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商场,双方均同意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到达商场熟食柜台后,对剩余牛肉进行了感官检查,工作人员通过嗅觉感觉确实有酸味,认为牛肉变质的可能性较大。随后,柜台负责人和商场售后服务处理人员也进行了查验,均认可有异味,并对剩余牛肉作下架处理。经调解,商场退款46元,并赔偿500元。
案例评析
王某从某商场购买牛肉,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作为买方,应当按时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某商场作为卖方,应当保证其所出售的食品无质量问题,无安全隐患。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案涉牛肉是否变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真核实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到商场熟食柜台剩余牛肉进行观察,通过嗅觉即感觉到剩余牛肉确实有酸味,认为该牛肉变质的可能性较大。后经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多次调解,最终某商场向王某退款46元,并赔偿500元,符合相关法律对于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
王科研,淄博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从某商场购买牛肉,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等书面材料,依据现有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结合王某的相关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与某商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某作为买方,应当按时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某商场作为卖方,应当保证其所出售的食品无质量问题,无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案涉牛肉是否变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对于食品质量问题无法确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消费者和商家协商一致,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或双方协商一致承担。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到商场熟食柜台剩余牛肉进行感官检查,通过嗅觉即感觉到剩余牛肉确实有酸味,认为该牛肉变质的可能性较大。后经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多次调解,双方互谅互让,在减轻检测、鉴定负担的情况下,最终某商场向王某退款46元,并赔偿5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律师建议
消费者到商场、超市购物,基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一旦产生纠纷,双方举证难,事实调查难,对双方权利的保护均造成很大难度。因此建议,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在购买前,现场对食品的质量等进行初步检验,并保存好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凭证,以便双方在产生纠纷时,均能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诉求人和被诉求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诉求人和被诉求人协商一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