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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案例4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9 03:06:07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104    评论:0
导读

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食品领域案例4起。

  柳江区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柳州市龙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蛋皮肉松味面包)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出厂食品留样制度案   案情简述:   2022年5月15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柳州市龙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蛋皮肉松味面包)。   定性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蛋皮肉松味面包)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出厂食品留样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3.37元,并处罚款5000元。   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案   案情简述:   2022年10月21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柳州市广告监测平台转来线索,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发表《双节优惠活动重磅来袭!!!》文章,文章内含有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处方药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证明。   定性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广西正柳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   2022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到广西正柳螺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成品库内发现42箱(50袋/箱)“柳州正柳螺螺蛳粉”,标签内容标注生产单位:广西斌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在该公司内包材间中,也发现有3500个“柳州正柳螺螺蛳粉”内包装袋的库存,其标签内容与上述42箱成品“柳州正柳螺螺蛳粉”的标签内容一致,与该公司许可证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   定性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成品预包装螺蛳粉“柳州正柳螺螺蛳粉”42箱(50袋/箱)和产品内包装袋“柳州正柳螺螺蛳粉”3500个,并处罚款18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明甲鱼粉店提供虚假营业许可资质信息案   案情简述:   2022年6月27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第三方平台上开设“五味草堂·五谷渔粉(乐都店)”店铺,在平台店铺食品安全档案中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为他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公示虚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信息的行为。   定性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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