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上海XX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该公司在售的散装甘草梅饼(25元/500克)、盐津支卜(20元/500克)、九制清盐陈皮片(35元/500克)未按规定标明相关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是由于该企业销售的散装食品标识内容不规范导致的,那么,关于散装食品标识有哪些要求,标识不当会怎样处罚,对此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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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版),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散装食品区别于预包装食品,特征之一是称量销售,即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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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经营时应标明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仅要求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内容是法律要求必须标明的信息,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最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者可根据产品的特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在标注上述内容的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6.8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还有一些产品标准中也会规定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规定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除了以上法律和标准对散装食品的标识内容作出规定之外,一些省份对于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也作出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流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有关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定做好标签标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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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识不当的处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如果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当,监管部门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