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2起如下:
案例4: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面包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面包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3月16日生产的“岩烧香辣鸡汉堡”、“椰奶面包”等数种面包,保质期分7天、15天两种,而在成品面包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0317”、“20220318”。另外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能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管理较为混乱。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包491包、生产日期编码器1只、包装袋6.55千克;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将面包的生产日期虚标延后1至2天,实际变相延长了保质期,而当事人生产的面包保质期最长仅15天、最短7天,此举实质上存在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理当处罚。本案的查办,不仅贯彻落实了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而且也是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的具体执法实践,从根本上守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10:某餐饮店
设置“最低消费”维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4日东台市赵某预定在某饭店8人用餐,饭店负责人为其制定了最低消费158元每客的菜单,后实际用餐人数是6人,并减少了两个菜品。结账时,饭店依然按8客、每客158元的价款收费,合计收费1264元。赵某提出异议,饭店负责人表示实际用餐人数比预定的少了2人,实际消费数额未达到包间“最低消费”标准,依然要按预定的价款收费。赵某投诉后,东台市消协明确指出,饭店设置“最低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且诱导消费者为了满足“最低消费”而超量点餐,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 因饭店符合《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向饭店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免予行政处罚。饭店负责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立即整改,退还赵某500元价款,并承诺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常见的设置“最低消费”的投诉案件,而且涉及反食品浪费。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行为无效。《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广大消费者也要自觉形成抵制餐饮浪费的消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