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回应社会关切,推进诉源治理
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突出特点?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去年成效如何?下一步还有哪些重点部署?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也称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谈谈2022年度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成效和亮点?
答:2022年,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批示精神,始终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年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741.1吨,同比上升62%;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96.4吨,同比上升7.7倍;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主要做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坚持把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作为工作重点,2020年以来共办理相关食品药品领域案件31400余件。二是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加大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努力提升办案质效。三是针对抗(抑)菌制剂产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标签说明书不规范、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办理此类案件2400余件。四是持续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2020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梳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制度完善奠定基础。
二、请问本次发布典型案例有什么突出特点?
答:最高检本次发布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2件。这批典型案例的特点有:
一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关注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为扩大消费提供法治保障。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紧盯经济社会发展热点,不断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敏锐发现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5件是针对新业态或新问题。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社区团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治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网络餐饮服务安全管理规范落地适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用餐安全。
二是做实新增法定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修订通过,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公益诉讼有关规定,提前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对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鸡蛋因饲料加工装置混用导致检出含有氟苯尼考成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等29人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实新增法定领域提供示范和引领。
三是丰富完善履职手段,以系统思维推进诉源治理。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综合运用提出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跟进监督“回头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同时探索形成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诉源治理模式,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机制,从根本上堵塞漏洞、解决问题。如,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保护力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将合规整改情况作为提出惩罚性赔偿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激励企业落实合规整改承诺,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以办理个案为契机,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医美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引导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
四是持续强化协同共治,最大限度集聚公益保护合力。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注重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同时,积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作用,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始终服务群众、贴近群众。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协作配合,如江西省龙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当地蛋糕店销售含有金银箔粉蛋糕的案件线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跨省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支持并促成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合起诉,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在“益心为公”平台上发现志愿者提供的案件线索,并在办案中通过志愿者面向广大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为监督办案提供参考;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履行职责后,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情况的评估认定。
三、实践中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况如何?
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2021年7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据统计,2020、2021两年时间里,全国检察机关食药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200余件。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占起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案件占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99.1%。此次发布的案例中,5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如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在饮料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肉两个案件中,检察机关针对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提出了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发布这批案例,目的是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深刻领会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共同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的有关指导意见,针对案件具体情形,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真正实现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的制度目的。
四、2023年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2023年,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要求,持之以恒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切实提升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指导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办案力度,破解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二是深化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协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推进行业诉源治理。三是持续深化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研究提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四是构建符合领域特点规律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框架体系,系统总结梳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办案规范指引,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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