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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价格欺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5 02:49:18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9    评论:0
导读

2022年6月6日,涞源县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反映,依法对当事人涞源县某便利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鲁花牌压榨葵花籽油(1.6升)促销活动中,特价销售并宣传买一赠一,赠品内容表述不清。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
  涞源县某便利店消费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6日,涞源县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反映,依法对当事人涞源县某便利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鲁花牌压榨葵花籽油(1.6升)促销活动中,特价销售并宣传买一赠一,赠品内容表述不清。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号开始推出六一儿童节与端午节“双节”促销活动,其中某品牌牌压榨葵花籽油(1.6升)销售价格为35元/桶,用宣传标签标示特价买一赠一,但购买后实际赠品为销售价格为10元/提的卫生纸一提,赠品内容含混表述不清,未标明赠送商品与销售商品是否为同一商品,或赠品为其它商品。该案涉案商品每桶压榨葵花籽油(1.6升)与每提卫生纸的销售价格差为25元,存在较大差异。   从2022年5月28日促销活动开始,至2022年6月6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之日止,当事人通过涉案买赠宣传活动共销售该品牌压榨葵花籽油(1.6升)167桶,销售收入4175元。经营者涉案买赠销售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了实际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   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市场上买一赠一行为属营销常用手段,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大利益以诱人的条件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有些商家却赠送一件与所购商品不同质量或不同种类的赠品,目的只是为了诱使消费者消费,并没有真正让消费者得到实惠。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通过宣传买一赠一营销,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受赠同种商品从而产生消费愿望。但当事人不明确标注赠品具体种类和名称,不赠与消费者与所购商品同样质量或相同商品的赠品,而是与其销售商品不同的卫生纸。在当事人店内压榨葵花籽油(1.6升)销售价格为35元/桶,而其赠品卫生纸销售价格为10元/提,经营者上述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对其行为进行惩戒并制止其继续。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综合案情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止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混淆、含混词句实施宣传行为从而误导消费,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与当事人涉案行为性质、情节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维权启示   利用混淆概念、虚假价格欺诈并误导消费者有多种表现形式,部分违法经营者故意或惯性采取虚假或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价格标记、隐瞒价格差异等手段诱惑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消费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多样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常发生,这些问题或大或小,由于违法经营者手段伪装性强,甚至有部分具体情形难以分辨界定,在处罚和监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在执法监管方面,深入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一具体涉嫌消费欺诈行为进行详尽、细致的剖析,依法依规调查取证,对案件精准定性,依法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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