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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为消费护航 | 南昌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有1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5 02:49:00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99    评论:0
导读

2023年,以“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旨在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满意服务,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消费经营环境。

  2023年,以“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旨在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满意服务,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消费经营环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 案例六 #   虚假宣传不可取 食品包装有要求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接到消费者左先生投诉,称2022年12月3日在南昌某茶文化有限公司的抖音直播间购买了一款名为“如意”的老白茶,消费金额为188元。消费者左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的产品包装是崭新的包装,一点也没有老包装的痕迹,也没有老白茶年份和生产日期,不符合直播广告说的“老白茶”的承诺,有误导夸大宣传的不实言论。与商家沟通,商家解释称原料的生产日期就是产品的生产日期。这种说法很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提出退款。   调查经过及结果:   经调查,得知,商家经营的“如意”老白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消费者左先生收到的商品经过拆包分装,所以未严格遵守食品包装要求。经调解,达成一致,商家同意向消费者退货退款并道歉,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责令商家此批次整改,下架,并宣读了有关法律法规。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六十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稿源 | 消保委秘书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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