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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暨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0 00:32:40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6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优化山西省营商环境,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制化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现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山西省营商环境,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制化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现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超市未按法律规定销售食品案   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超市在散货、干货销售区域售卖的腐竹段、散装豆腐串等散称豆制品无任何的标识、标签。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食品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查,上述产品的标识标签均在进货大包装上,超市在销售过程中为方便贮存、便于销售散称销售包装于塑料袋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要求当事人及时纠正。   二、忻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和未明码标价案   忻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忻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用20t地磅1台,现场未能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现场未发现粮食收购明码标价公示牌。经查,该公司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粮食收购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9条和《价格法》第13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三、吕梁市离石区某粮油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火锅专用粉条案   吕梁市离石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吕梁市离石区某粮油蔬菜店销售的火锅专用粉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26日从秦皇岛市稼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次火锅专用粉条10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0元,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对相关违法线索,移送秦皇岛市场监管部门。   六、朔州市怀仁市某超市销售不合格乌鸡蛋案   怀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时,发现怀仁市某超市乌鸡蛋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从山东曹县某养殖场以13元/盒的价格购入43盒,以15元/盒的价格售出,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同时对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   七、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黄瓜案   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瓜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检验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34.6公斤黄瓜,是从长治县物流园区高文生蔬菜摊购进,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同时,长治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治县物流园区高文生蔬菜摊进行了查处。   八、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腐竹)案   长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溪玥豆坊牌黄豆腐竹,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检验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腐竹,是从长治县物流园区常乐粉条批发部购进,共计60袋,收到检验结论时已销售43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有关规定,依法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同时,长治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长治县物流园区常乐粉条批发部进行了查处。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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