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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09 00:35:50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3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批),涉及招远华晟超市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招远市金脉百货超市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招远市青藜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招远市秀霞商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招远市徐某炸鸡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等。

  招远华晟超市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华晟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自嗨锅”香辣凤心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脉百货超市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金脉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冷冻南美白虾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青藜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青藜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秀霞商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秀霞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力天”香酥饼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徐某炸鸡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徐某炸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满特”满特起酥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悠果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悠果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力当家”新型槟榔口香糖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兆娣商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兆娣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老三”甜酱脖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建哥小吃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建哥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少峰商店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案   2022年10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少峰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该店门北侧摆放有“老村长酒”1箱、“海天牌耗油”6瓶、“十笏园豆掰酱”2瓶现场均未离地存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龙源水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龙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不齐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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