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在日常为客户提供各国食品进出口业务支持时,通过自身积累的大量经验,发现各国食品行业细分领域均或多或少的有些差异。
由此,推出了“聚焦看世界”系列文章,通过对比各国对降低疾病风险声称、食品包装材料等的不同要求,为读者全方位、多层面地剖析各国食品行业细分领域的异同,前瞻行业发展方向,助力食品进出口业务蓬勃发展。
本期“聚焦看世界”文章聚焦在食品添加剂标示制度领域,以中国、日本、美国为例,着眼世界,辨析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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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标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合规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进行食品进出口业务时,需对其提起十二分的注意,从而规避风险。
首先,让我们通过表格的方式来看一下中国、日本、美国对添加剂标示的基本要求。
02
添加剂名称概括标示要求
接下来,将以上表中“添加剂名称概括标示要求”部分内容为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中国、日本、美国对添加剂的不同要求。
(1)中国(共2种)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表1,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中的香料可以标示为“食用香料”,也可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具体名称;“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可以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2)日本(共14种)
根据《食品标示标准》,酵母食品、胶基、碱水、光泽剂、香料、酸味剂、口香糖软化剂、调味料(不包括甜味剂和酸味剂)、豆腐用凝固剂、苦味剂、乳化剂、pH调整剂、膨胀剂可依照法规要求按添加剂名称进行概括标示。
(3)美国(共1种)
根据《美国食品标签》(21 CFR PART 101),香辛料、天然香料、人工香料可写作spice、natural flavor、artificial flavor或按实际情况写作其他任何组合形式。
结语
综上可见,以中国、日本、美国为例,食品添加剂的总体要求大致相同,但在各细节处,因为国情不同,相关要求也各不相同。故建议各企业判定食品添加剂在各国的合规性时,可以按照多国法规进行对比参照判定,但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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