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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3个食品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02 00:05:4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712    评论:0
导读

2022年,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猛药,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现选取十个典型案例集中曝光,涉及食品案例3个。

  2022年,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猛药,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现选取十个典型案例集中曝光,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促进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福临门”牌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外包装相似,易产生误认。     【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产品包装标识上利用字体大小、色差和文字排列等手段,模仿攀附知名品牌“福临门”食用油的商品标识。当事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临门”商标几乎相同的美术字体“福”字,且单独放大突出“福”字元素,横向排列“福XX”,超出了正常使用该标识的范畴,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装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赤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某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待售的定量包装再生稻大米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样检验。该批次再生稻大米食品外包装标称净含量为10kg,赤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净含量检验项目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检验结果为9965.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生产批次再生稻大米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蒸菜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蒸菜馆(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厨房有一名从业人员许某正在把菜盆的熟排骨分装到小菜碗里,从业人员许某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2年6月20日,该局对当事人再次检查,许某仍然不能出示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撰稿丨执法监督科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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