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整理了2022年食品行业十大监管政策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明确,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指出,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定》还有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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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2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2022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办法》共7章55条,《办法》就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整合,新增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明确细化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要求更严格,细化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的要求,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好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3月11日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是实施《办法》的配套表格,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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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部门发文要求严查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含金银箔粉类物质食品在市场上流行,例如金箔酒、金箔寿司、金箔蛋糕、金箔冰淇淋、金箔巧克力等,成为消费噱头,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先后发文要求严查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通知》指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2月1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违法添加金银箔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大排查、依法查处违法问题、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以及加强科普宣传引导。
2022年7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简称《规定》),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规定》中提到,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规定》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进口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广告主体等提出了要求。
《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食品进口商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金银箔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禁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相关广告主体在食品广告中不得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不得宣传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以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炒作食用农产品。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海关,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发现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和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适时组织专家解读含金银箔粉食品的安全风险,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各相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违法添加金银箔粉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质〔2022〕3号)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遏制“天价”月饼等乱象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等问题,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对此,2022年,国家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履责、多措并举,大力纠正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等问题。
2022年5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第1号修改单,对月饼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及混装要求作出新规定。该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单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减少包装层数,将月饼和粽子的包装层数从最多不超过四层减少为最多不超过三层。
二是压缩包装空隙,必要空间系数是包装空隙的核心指标,反映了包装紧凑程度,数值越小表示包装空隙越小。此次将月饼的必要空间系数从12降低为7,相当于包装体积缩减了42%;将粽子的必要空间系数从12降低为5,相当于包装体积缩减了58%。
三是降低包装成本,对于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将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比例从20%调减为15%;对于销售价格100元以下的月饼和粽子,包装成本占比保持20%不变,其中包装成本一般指食品企业与包装企业签订的包装采购价格,销售价格一般指食品企业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合同销售价格;同时要求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四是严格混装要求,规定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其他产品混装。
2022年6月7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坚决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公告》要求,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当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公告》表示,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公告》明确,月饼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此外,2022年8月10日,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及蟹卡蟹券等问题的通知》,从标准宣贯、监管执法、曝光案例、消费倡导、文化引导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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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 2022年第5号
关于批准发布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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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集中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等问题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
2022年8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印发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
《规划》概括性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系统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与营养健康工作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分析了”十四五“时期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与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以提升卫生健康系统基层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为重点,发挥好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奋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规划》围绕工作目标和”四个导向“工作原则,明确了1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落实”四个最严“,完善最严谨的标准体系;二是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识别与评估研判工作水平;三是贯彻实施国民营养计划与合理膳食行动;四是健全支撑与保障,夯实发展基础。
《规划》提出了保障措施,按照《规划》,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营造有利环境、加强效果评价评估等四个方面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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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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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修订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发布
2022年10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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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办法》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涵盖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惩处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明确监督抽查不合格等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法》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对应增设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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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
2022年1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内容要求、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禁止性要求和其他要求。
《指南》明确,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标签和说明书。《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指南》要求,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指南》系统归纳总结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13项内容,细化企业对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字体要求,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内容字体和警示用语要求。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指南》结合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明确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便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选购特医食品;强调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避免误导消费者。此外,从特医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虑,增加了一些产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注。《指南》还对标签和说明书提出禁止标注涉及虚假、夸大,以及预防、治疗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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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发布
2022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2022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同时废止。
《细则(2022版)》是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
《细则(2022版)》共7章43条,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细化原料管控、生产加工风险防控、追溯管理,增加对生乳的奶源基地、基粉使用、工艺及清洁验证、复产前全面自查等要求。
《细则(2022版)》还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职责责任,突出产品出厂放行责任落实;同时,要求完善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动态管理机制,要求企业主动收集涉及原辅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各类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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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公布
2022年4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10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蜂产品生产加工活动,重点治理掺假掺杂违法问题,切实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蜂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中蜂产品包括四类,分别为: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类别编号分别为2601、2602、2603、2604。
《细则》指出,着重加强蜜源管理,进一步提高原料质量。要求企业的原料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鼓励企业自建蜜源基地,或与蜜源基地签订稳定采购协议;鼓励企业使用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
《细则》要求,严格产品配方管理,杜绝掺假掺杂。规定企业生产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质;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
《细则》要求,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要求企业合理设置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严格控制生产加工温度、湿度条件;及时清洗消毒生产设备、管道,保持环境卫生;严格监控生产关键控制点,保证加工过程持续合规;如实记录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称、数量、占比等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细则》要求,明确标签标识内容,禁止虚假宣传。要求蜂产品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得虚假标注;蜂蜜产品名称可根据蜜源植物命名;蜂产品制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上醒目标示”蜂产品制品“,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宝“等名称;蜂产品制品配料表中应当如实标明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2》同时废止。此外,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但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应当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请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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