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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21 00:02:5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529    评论:0
导读

2022年,无锡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民执法理念,强化各领域执法稽查工作,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和群众权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执法效果相统一。

  2022年,无锡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民执法理念,强化各领域执法稽查工作,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和群众权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执法效果相统一。     案例1: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及发布违法食品、药品广告案     2022年1月11曰,根据举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取证,对涉嫌违法销售的“黑马”等三种“壮阳”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抽样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87万元,获取利润0.77万元。另销售的“黑马”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和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益康肢嚢”药品广告,含有药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治愈率或 有效率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药品“鹿顶丹”和食品“纯爷们”的广告,含有淫秽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 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77万元,没收违法经营 的食品57盒,罚款63.9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销售违规“壮阳产品”,制作散播违法广告,销售门店地处无锡市繁华的核心商业区,违法行为危害较大。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 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     案例3: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城东黄*水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9日,农业农村部暗访组在江阴市长山农贸市场暗访督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刀鱼时,声称是“江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票据及其从供货商处了解到的信息,其刀鱼产地为江苏启东的海刀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批准于2022年3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刀鱼的销售,刀鱼都是采购自江阴食品城商户。2022年3月9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促成交易,明知其所售的刀鱼为吴某处采购的海刀鱼,依然宣传所售海刀鱼为“江刀”。当事人在经营刀鱼过程中,虚假宣传所售海刀鱼为“江刀”,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刀鱼的索证索票资料,且称之前所售刀鱼均宣称是海刀鱼,本次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较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本案违法所得477.2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1、没收违法所得477.2元;2、罚款2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00477.20元。     长江“十年禁渔”,违法坚决查处。本案中的当事人是长江禁捕后,执法人员监管的重点对象。黄某在前期的调查中向执法人员签订的承诺书却成了一纸空谈,黄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刀鱼是海刀鱼的情况下,仍夸下海口、通过口头暗示隐性虚假宣传招揽生意,给执法人员取证固证、查处违法行为带来困难。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江阴市场监管局以暗访摄录视频为突破口,迅速固定证据,并通过与农业农村、公安等职能部门的高效协同联动,助力案件成功查办。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深入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确保禁捕取得扎实实效,推动早日重现水清岸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美景。     案例8: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以及锡山区**纸制品厂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25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滨湖区雪浪街道仙河苑二期242号103室师**的仓库进行检查,仓库内发现“百年赖茅”50年的白酒101瓶、“百年赖茅”20年的白酒252瓶、大量白酒裸瓶(瓶内有酒、瓶身上无任何标签)以及包装盒、标签等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涉案白酒经“赖茅”商标授权使用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鉴定人鉴定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现查明,师**系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涉案“百年赖茅”白酒系师**从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处购买裸瓶(瓶内有酒、瓶身上无任何标签),从无锡市锡山区**纸制品厂购买标签、包装盒等包材后,自己加贴标签、包装并通过举办酒会形式对外销售,当事人共制作了两款涉案白酒:“百年赖茅”50年(6瓶/箱),百年赖茅“20年(12瓶/箱)。涉案白酒货值金额128548元,违法所得为63980元。     另查,锡山区**纸制品厂在明知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故意为师**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于2020年5月、7月,按照师**提供的底片,分两次帮助其制作”百年赖茅“50年、 ”百年赖茅“20年包装材料,具体包括纸箱、酒盒、手提袋以及瓶标。共制作销售了1000套”百年赖茅“20年的包材、450套”百年赖茅“50年的包材,货值金额共计58100元,违法所得5250元。     师**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百年赖茅“50年101瓶、”百年赖茅“20年252瓶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罚款64274元;没收违法所得63980元的行政处罚。     该纸制品厂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用于制造侵权包装品的工具(底板);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罚款29050元的行政处罚。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始终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机制,不断增强执法合力,整合多方资源,密切多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行政、司法机关优势,”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食药领域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线索正是由属地派出所发现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两部门联合行动,成功捣毁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白酒的窝点。本案中,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不仅对违法经营的个人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其经营侵权商品提供包材的纸制品厂进行了处罚,因该纸制品厂不属于滨湖局管辖,滨湖局向市局申请了指定管辖。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有效阻止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程度扩大。     案例10: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经开区**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11月15日,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执法检查,发现大厅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且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做出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2022年11月2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饭店进行责令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接待消费者时,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了大量菜肴。该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后,执法人员再次进行了”回头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小米粒“连着”大民生“。餐饮服务单位应以法律为遵循、以美德为指引,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严禁为一己私利造成食品浪费,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处,不仅警示了餐饮经营者,更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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