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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16 00:02:40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944    评论:0
导读

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紧扣“双稳双提”工作主线,推进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紧扣“双稳双提”工作主线,推进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1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兰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3日,根据举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兰某涉嫌非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立案调查。经查,兰某利用在全国各地注册的空壳公司,取得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经销商权限,从各城市自提点以返点价大量购买“康宝莱”牌系列产品。当事人为逃避产品流向追踪,刮去厂家二维码,揭开产品罐内封膜把粉体倒出,用自制工具将罐内底部数字识别码刮去,再把粉体重新灌回瓶内,加贴从网络购买的与“康宝莱”正品雷同的假冒内封膜,重新予以封装后冒充正品销售,赚取差价。经核算,当事人共计生产产品272瓶,货值金额11.02万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2022年8月19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共计罚款153.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销部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1年10月28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南通市崇川区某医疗器械经销部在销售普通食品过程中宣传其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能,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用电脑对经营场所内11名老人播放视频。经查,视频内容为宣传其销售的“QK纤溶酶、真福酶1号”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具有溶栓效果,当事人及店内消费者均证实,上述两种食品在被宣传过程中,存在具有溶栓功效的表述。     当事人利用讲座及会销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9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无底线营销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2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存在恶搞、低俗等违反公序良俗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2个品种的食品包装袋上印有低俗的食品名称。经查,自2018年10月始,当事人在其主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压片糖果外包装盒上印有恶搞、低俗的文字及图案,如“脑残片”“节操片”“贱男消失片”等,共计22个品种,截止检查当日,共生产上述产品1.42万盒,并以3.8元至6元/盒不等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6.01万元。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的压片糖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名称和包装内容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9月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3563袋、罚没款合计28.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扬州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罂粟的盐水鹅案     2022年6月,根据扬州市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违禁物质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某经营的熟食摊销售的盐水鹅进行抽检。现场使用“吗啡、可卡因快速检测卡”,对其经营的“盐水鹅卤汁”快速检测后结果呈阳性,经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一步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吗啡、罂粟碱、那可丁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加工“盐水鹅”过程中将罂粟果实、罂粟杆等作为调味料烧制“盐水鹅卤汁”,主要用途为增加盐水鹅的风味。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罂粟植株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7月13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高邮市公安局进一步处理。     案例10 宿迁市湖滨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根据举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湖滨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宿迁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新开发面包产品,因担心配料表标明原料成分会有其他商家模仿,将产配料表标称为“保密”,营养素参考值(NRV%)用“?”表示,在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明配料成分。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共生产涉案面包产品13907只,作为赠品发出11607只,剩余2300只被依法查封,货值金额共计1.8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湖滨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拟于近期责令当事人重新印制合法合规食品标签包装,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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