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在上海市杨浦区**********经营生食类食品“****三文鱼刺身”,在此期间,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及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2年8月10日,我局接举报人反映*****号*室上海**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含“生食类制售”却销售“三文鱼刺身”,要求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在上海市杨浦区**********经营生食类食品“****三文鱼刺身”,店招牌名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为**********。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及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2年09月30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经营项目许可。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1日经营期间,经营“****三文鱼刺身”的营业额未做统计,且无法提供有效经营凭证,无法认定违法所得,也无法认定货值金额,故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美团APP上“****日本料理居酒屋(***店)”手机截图、《情况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2022年12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杨罚告〔202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