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1号
关于进口坦桑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坦桑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12月2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1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3号
关于进口阿联酋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有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12月8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骆驼乳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3号(关于进口阿联酋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5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天然饲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有关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12月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蒙古国天然饲草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5号(关于进口蒙古国天然饲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
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12月12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28号
关于防止塞浦路斯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2月4日,塞浦路斯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1月29日法马古斯塔区(Famagusta)的3家农场发生4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有541只绵羊、山羊,其中12只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28号(关于防止塞浦路斯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30号
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厄瓜多尔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家禽养殖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30号(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
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
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2年起已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23年是对第二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年度触发水平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现将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
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现将相关通关事宜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
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以下统称新国标)将于近期陆续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的监管要求,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就上述产品进口执行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