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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相关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31 00:03:51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79    评论:0
导读

保健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产品标签,保健食品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涉及的标准法规及规定较多,为方便大家查阅及理解,食品伙伴网现就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标签标识的内容及其相关要求综合相关标准法规及规定进行梳理汇总,以供参考。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参考: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产品标签,保健食品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涉及的标准法规及规定较多,为方便大家查阅及理解,现就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标签标识的内容及其相关要求综合相关标准法规及规定进行梳理汇总,以供参考。
  01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参考: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以下简称《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所有标识内容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参考:《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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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净含量、警示用语、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投诉服务电话等内容。(参考:《标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警示用语指南》))     以下为综合相关标准法规及规定梳理汇总的各项目标识内容的相关规定:     (1)     产品名称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遵循一品一名。(参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以下简称《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参考:《标识规定》)     (2)     保健食品标志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号,下行为批准单位。(参考:《标识规定》)     2022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未生效)对保健食品标志的标识规定如下:①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②保健食品标志应为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③保健食品标志整体比例12:10(高:宽 6:5),帽形图案整体高度:7.1比例尺,宽度:10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3.7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屏幕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为黑体。     (3)     净含量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参考: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标识规定》)     (4)     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参考:《警示用语指南》)     (5)     原料     按配方材料列出全部原料。各原料顺序按其在产品中的用量,由大到小排列。经辐照的原料,应在原料名称后标注“(经辐照)”。(参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     (6)     辅料     按配方材料列出全部辅料。各辅料顺序按其在产品中的用量,由大到小排列。经辐照的辅料,应在辅料名称后标注“(经辐照)”。(参考:《服务指南》)     (7)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非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标示为每100g或100mL中的含量。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功效成分标示值应为最小食用单元中某种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参考:《服务指南》、《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备案指南》))     (8)     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参考:《标识规定》)     (9)     不适宜人群     标示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参考:《标识规定》)     (10)     保健功能     非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参考:《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标识规定》)     (11)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描述顺序为:食用量(应标示每日食用次数和每次食用量),食用方法。如不同的适宜人群需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别标示。(参考:《备案指南》)     (12)     规格     应为最小制剂单元的重量或者体积(不包括包装材料;胶囊剂指内容物;糖衣片或丸指包糖衣前的片芯或者丸芯;薄膜衣片应在包薄膜衣后检查重量),应与产品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相匹配。酒类产品应注明酒精度。(参考:《服务指南》、《备案指南》)     (13)     贮藏方法     贮藏方法为冷藏等特殊条件的,应列出具体贮藏条件。(参考:《服务指南》)     (14)     保质期     以“XX月”表示,不足月的以“XX天”表示。(参考:《服务指南》)     (15)     注意事项     应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增加“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同时食用”。必要时还应根据研发情况、科学共识以及产品特性增加相应内容。如:辅料中含有阿斯巴甜,应标明苯丙酮尿患者慎用;泡腾片不可咀嚼、含服或吞服等。(参考:《服务指南》、《备案指南》)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项目(1)及(5)至(15),应该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1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     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参考:《警示用语指南》)     (17)     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参考:《标识规定》)     (18)     生产许可证编号     应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参考:《食品安全法》、GB 7718)     (19)     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参考:《标识规定》、GB 7718)     (20)     投诉服务电话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2年。(参考:《警示用语指南》)     03
  小结     综上为结合相关标准法规及规定梳理总结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标签标识的内容及其相关要求,将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及其他特殊食品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持续性的更新与分析,敬请期待。     注:本文主要参考标准法规及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3、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     5、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6、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总局2016年第167号公告)     7、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8、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9、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总局2019年第29号公告)     10、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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