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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餐饮浪费案例启示(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31 00:03:1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78    评论:0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一年以来,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作为,创新监管,扎实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公布一起查处的违法案例,以警示和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一年以来,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作为,创新监管,扎实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公布一起查处的违法案例,以警示和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我光盘,我光荣
  案例     2022年4月29日,呼伦贝尔市莫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餐饮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骨头馆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存在剩余饭菜严重浪费情况,执法人员当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期届满后,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点餐浪费情况仍然存在。七八位外地消费者在其饭店就餐时被其以“不品尝一下本店招牌菜等于白消费”为诱导点了12道菜品,价值780元。就餐结束后大多数菜品均浪费在餐桌上。经当事人口述,因受疫情影响饭店经营不景气,未提醒消费者应按需点餐问题。     当事人在消费者就餐时未提醒应按实际需求点餐,为追求经济利益诱导消费,导致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极大浪费。当前新冠疫情固然影响了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罚款金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莫旗市场局决定对当事人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给予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莫市监餐饮处罚〔2022〕2号)。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和账户缴纳了罚款,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尤其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餐饮服务经营者更不得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强化对餐饮消费者的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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