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863号建议的答复
王华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植物基替代食品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快研究制定植物基替代食品的系列行业标准,开展认证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准入门槛,规范和引导行业发展”等内容,对我们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我们高度赞赏,将更加积极地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推动植物基替代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植物基替代食品的生产许可分类及相关要求。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暂未对植物蛋白肉等新型植物基替代食品的基本概念与分类进行界定。2020年,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发布团体标准《植物基肉制品》(T/CIFST001—2020),标准涵盖植物基肉制品的原料、工艺等内容。企业可根据生产的植物蛋白肉的生产工艺、主要原料等情况,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选择速冻食品、豆制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类别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对于以大豆蛋白为原料的植物蛋白产品,其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相关规定,其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相关规定,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相关规定。
(二)植物基替代食品的相关标准制定情况。
目前,在豆制品领域,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非发酵豆制品》《豆腐干》等食品质量国家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对尚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局支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制定的行业标准应为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
业管理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开。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行业垄断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鼓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退出机制,交由社会团体承担相应行业领域标准的供给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对政府组织制定标准的补充支撑作用。
(三)积极发挥质量认证等市场化手段,提升企业质量安全自控水平。
我局目前已建立包括有机产品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在内的10种认证制度,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基本建立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截至目前共有7万余家企业获得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12.6万余张。食品农产品认证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获证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成为获证企业持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自控水平的市场化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在植物基替代食品领域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我局鼓励认证机构充分利用自身技术资源,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开发相关认证制度,按照规定备案认证规则后开展认证活动。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植物基替代食品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依据标准及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二)对于现有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产品类别,我局支持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开展植物基替代食品质量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质量控制水平。
(三)持续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指导认证机构优化认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质量控制和认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企业提质增效、降本减负;鼓励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自主开发植物基替代食品相关认证制度,提升企业质量安全自控水平,增加优质产品供给。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