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01
# 详细解读 #
壹
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基本条件
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贰
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畜禽遗传资源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此次畜牧法修订强化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叁
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
坚持以种业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核心,提出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肆
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全国统一管理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主要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种畜禽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和服务,及时有效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质量,提升我国畜禽种业发展水平。
伍
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
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畜禽养殖主体6700万个,规模养殖场占1.4%,养殖户占98.6%,是典型的小规模大群体。因此,畜牧法第四十七条特意在支持带动养殖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一些地方限制养殖户发展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纠正。
陆
增加草原畜牧业、畜禽屠宰
各一章
草原畜牧业
草原畜牧业是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主要依靠、牧区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
畜禽屠宰
畜禽屠宰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柒
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
市场监测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市场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畜牧法明确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工作需要。
捌
畜禽遗传资源输入输出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玖
其他新修订内容
(一)完善了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三)完善了畜禽产品保供稳价制度;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四)明确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和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风险防控水平。
02
# 海关提示 #
根据《畜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向境外引入/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海关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境动物有如下要求。
壹
检疫准备
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海关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海关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贰
隔离检疫
检疫准备完成后,经入境口岸海关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人员、车辆、物品需进出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海关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工作。
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并采取下列措施:
1.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2.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屠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4.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叁
后续监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隔离场管理人员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一)在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二)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三)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四)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供稿单位:宁河海关、法规处、动植物检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