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执法稽查司领导:
贵司2021年8月答复四川局,参观制作川贝炖雪梨内容为:“首先,搞清楚餐馆用的川贝是中药材还是中药饮片,如果是中药饮片,建议按照食品中添加药品管理;其次,如果是中药材,请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2017】47号的答复执行。”
根据此回复,是否可以认为,餐饮单位可以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使用农产品川贝(不是中药饮片)制作川贝炖雪梨,但是不能宣称功能主治??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制售了该食品且宣称了功能主治,是按照广告法处置还是食品中添加药品?
答:
一、我国有制作滋补类餐饮食品的传统,此类行为使用传统中药材,餐饮单位确保其安全性即可。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食用安全性。” 二、《药品管理法》中中药材已经不在药品列举中。这就意味着中药材不再按照药品管理,中药饮片是实施批号管理的,监管和执法中应当区分食材的属性,是药材还是持证饮片。一般炖汤的估计不是持证饮片。 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处罚法律的选择由办案部门根据实际情形做出选择。 以上供你参考。 工作中需要有法定价值的答复,还是走请示程序。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