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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8 00:02:49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043    评论:0
导读

2022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八仙筒镇刘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八仙筒镇刘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8月25日,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联合奈曼旗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奈曼旗八仙筒镇某保健品店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获一批声称具有壮阳作用的保健品并组织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保健品中均含西地那非药品成分。经查,经营者刘某还存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违法事实。刘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刘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1月2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2日,根据案件举报线索,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松山区某购物中心在应知涉案某品牌棒棒糖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依然购进该品牌棒棒糖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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