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珠海市某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4月25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某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没收检验不合格食品“<连锁>暹皇咖喱汁(复合调味料)”729袋(规格:1000克/袋);没收违法所得1163.93元并处罚款220,000元。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某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共生产涉案食品“<连锁>暹皇咖喱汁(复合调味料)”915袋,至案发库存729袋。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姓蔡水果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儿童食品案)
2022年3月15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姓蔡水果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5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姓蔡水果店,从深圳市某公司购进“Kinder Joy”(儿童玩具巧克力,俗称“奇趣蛋”)进口预包装食品共计96个,货品总价432元。该批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珠海某源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安全案件
2022年5月23日,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珠海某源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安全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现场查扣“泰国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1556箱(规格:250毫升*24)、空易拉罐2099个、易拉罐盖子139500个。
经初步查实:当事人珠海某源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4月22日两次受武汉某虹泰牛饮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RedBull”泰国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至案发,共生产了14535箱,外包装上使用了“双斗牛图案”、“泰国红牛”和“RedBull”等标识,涉案金额达86,618元。经权利人委托方鉴定,上述运动饮料不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使用商标标识与权利人RedBull“”红牛“注册商标相同,涉嫌侵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2022年7月20日,经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运动饮料进行检验,检测出含有食品添加剂”胭脂红“,判定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认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已涉嫌违法犯罪,珠海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珠海市斗门区姚某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米酒加工生产销售案
2022年1月24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姚某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米酒加工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元、没收生产的米酒和米酒酒糟、生产工具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姚某业在未获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租赁斗门区斗门镇小濠冲村网渔头的简易房屋作为生产场地,于2021年7月份开始擅自从事米酒生产经营。当事人无照经营米酒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米酒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和粮油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7月13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和粮油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和粮油店生产的涉案花生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珠海市金湾区甯某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和预包装食品以及伪造国家机关行政许可证案
2022年4月18日,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金湾区甯某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和预包装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其伪造国家机关行政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9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当事人甯某强从2021年6月开始至案发,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的1间饭堂和1间安全积分超市(食品销售店),从事餐饮和预包装食品经营。为蒙骗检查,通过街边的代办证件的广告,办理了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询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无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登记信息,属假证。甯某强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行政许可证。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珠海市香洲区阿某餐饮店(徐某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9月7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香洲区阿某餐饮店(徐某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区阿某餐饮店店员徐某某,健康证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时,已过期40天(有效期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且未重新办理健康证明,但该店仍然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另查明,2022年6月7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大碗,经过员工清洗后放入消毒柜消毒备用。同日,上述大碗被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7日,该店曾因从事食品经营时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被处以警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珠海市香洲安某利餐厅(肖某某)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文字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案
2022年5月5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香洲安某利餐厅(肖某某)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文字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安某利餐厅(肖某某)制售的”擂辣椒皮蛋“成品菜肴,为将油炸加热过的辣椒捣碎后加入切丁的未经加热的皮蛋等材料搅拌均匀后装盘上桌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的冷食类食品,而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404020213025)的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擂辣椒皮蛋“。当事人制售的”有机茄子“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文字,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文字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某群水产档(经营者陈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依法对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某群水产档(经营者陈某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22年7月14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某群水产档(经营者陈某某)涉案桂蚬,经检验含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禁止添加的氯霉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斗门区白藤黄某水产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河豚)一案。
2022年3月1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斗门区白藤黄某水产店的经营者黄某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河豚活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河豚鱼)44.1斤、没收违法所得2,279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斗门区白藤黄某水产店的经营者黄某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河鲀活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