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我局查办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暨2022年10-11月份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海洋酒水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飘香乌龙茶未标注国内代理商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韩娜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合和茗茶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勐海醇品古树普洱茶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1饼、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王翠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
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钢城区亿家天天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辣椒、芒果)案
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芒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3.51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济南市钢城区闫安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3.2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钢城区宝洪粮油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案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济南市钢城区鑫玉玲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85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颜庄店经营重金属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案
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9.63元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莱芜市钢城区利众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桔子)案
当事人经营的桔子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26.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济南市钢城区客都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菠菜)案
当事人经营的菠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9.92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济南市钢城区福源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橘子)案
当事人经营的橘子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济南市钢城区福百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辣椒)、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鲤鱼)案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和辣椒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鲤鱼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9.09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济南市钢城区立宾水饺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普通白菜(小油菜))案
当事人采购的普通白菜(小油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鲤鱼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2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济南市钢城区越来越好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猪肉)案
当事人采购的生猪肉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