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韩某某、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案,并当庭宣判,各被告人分别获刑。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在未查验供货者是否具备正规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从他人处低价购入保健品,并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牟利。其中韩某某非法销售金额900元,王某某非法销售金额145元。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均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保健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扣押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并判决禁止该2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孙某某作为王某某实际经营的保健品店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据此,分别判处韩某某、王某某、孙某某3名被告承担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对其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我们始终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待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慎购保健品。
撰稿: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