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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漳州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2 00:03:21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812    评论:0
导读

漳州市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餐饮店使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餐饮店使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例简介     2021年9月15日,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镇油杏街148号的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厨房内存放2袋无标签的调料,用餐区内摆放5盒预包装月饼,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号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报区局领导批准立案,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021年9月1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5包麻辣酱调料,用于添加在食材上直接供人食用,在存储过程中,上述麻辣酱调料的标签脱落,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未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在不掌握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麻辣酱调料。当事人购进上述麻辣酱调料和月饼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对于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调料、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月饼以及购进预包装食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违法行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相关违法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调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等标签的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处罚。     此案是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发现,针对当事人使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区局及时扣押违法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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