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擅自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包材仓库等场所,未发现“观音串代用茶”产品,只在其包材仓库内发现“观音串代用茶”产品的标签。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确认,投诉举报件所涉及的观音串代用茶产品为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经查明,“观音串”代用茶产品是当事人于 2019年1月17日生产的,只生产一个批次,共生产82瓶。“观音串”代用茶的原料为黄花倒水莲的根部,不是普通食品原料。黄花倒水莲既未收录在2020年版《中国药典》、《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6版)中,也未收录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同时,当事人用黄花倒水莲的根部生产“观音串”代用茶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并通过食品安全性评估;也未能提供“观音串”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证明。黄花倒水莲属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认定的“新食品原料”。对当事人使用新的食品原料“观音串”生产食品观音串代用茶,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53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使用新的食品原料“观音串”生产食品观音串代用茶,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有关“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进行处罚。
食品从业者须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原料,不得用来生产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