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案
案例简介
2022年2月18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东山县西埔镇文昌路111号709室的东山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平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东山县的经营承包商,该经营承包商根据约定负责辖区入网店铺的食品安全管理)的网络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登录美团外卖平台,检查发现东山县西埔镇某餐饮店在该平台店铺(某寿司)经营页面有显示“和风牛油三文鱼沙拉”和“三文鱼小卷”字样及菜品图片,上述两种菜品属生食类食品。该餐饮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另一店家东山县西埔镇某小吃店在该平台店铺(南鱼先生)经营页面显示“生腌,三文鱼等刺身,联系商家,电话下单”字样及菜品图片,生腌、三文鱼等刺身属生食类食品。该小吃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这2个店家已涉嫌存在“无证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东山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落实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8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山县西埔镇某餐饮店、东山县西埔镇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查实涉嫌无证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对这2家外卖店家立案查处。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对这2家外卖店家无证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2021年9月22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再次违反上述规定属拒不改正的情形。
综上,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上述2个违规店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东山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团平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东山县的经营承包商,与美团平台约定负责落实东山片区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但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导致东山县西埔镇某餐饮店、东山县西埔镇某小吃店在线上超许可范围经营生食制品,且存在屡教不改情形,依法应当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实施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一案两査、线上线下同查”原则,依法对东山县西埔镇某餐饮店、东山县西埔镇某小吃店涉嫌未经许可开展生食制售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消费者在享受外卖平台带来的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当注意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发现无证照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的,可拨打12315热线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