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治理、从严从快精准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黄某欢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2月18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黄某欢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黄某欢经营的大闸蟹(淡水蟹)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的实测值为0.107u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江门市江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江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1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湘味二刀肉(生产日期:2022-03-01、规格型号:带袋称重)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周某、朱某英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案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江海区某鲜面店(经营者周某、朱某英)经营的湿面条、饺子皮监督抽检并检出脱氢乙酸钠成分。2022年8月17日,江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周某、朱某英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0元,责令支付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562500元,并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11月25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两法衔接”机制,依法对江海区某鲜面店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周某、朱某英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江门市某酱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8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某酱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门市某酱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味极鲜酿造酱油(规格型号:380mL/瓶,生产日期:2022-06-11,质量等级:二级)经抽样检验,食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 江门市新会区某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8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新会区某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元、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门市新会区某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