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添加药品类案件层出不穷 我国民间蕴藏着“药食两用”的丰富经验,主要体现在食疗和食养两个方面,当前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此类食物受到不少商家的推崇,然而在对相关规定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倒是出现了不少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类案件。 不久前“月子中心在鸡汤里加党参被罚”更是冲上了微博热搜,经现场检查,该会所后厨放有益母草、盐杜仲、麦冬、党参等中药各一罐,随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3万元并没收已使用的党参一罐,处罚事由为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此前也有商家因在食品中加入此类物质被罚,2021年7月,上海市松江区一面包房使用柠檬、冰糖及川贝母粉等原料在其经营场所熬制川贝柠檬膏进行销售,该当事人使用的川贝母粉系药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川贝柠檬膏 1 瓶、罚款5万元的处罚;2021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某小吃店涉嫌将西洋参作为餐饮食品原料被罚没收违法所得3432元,另一小吃店销售的鸽子汤内添加“花旗参”被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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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令禁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作出相关处罚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那么目前已批准的食药物质有哪些,在全国各地均可使用吗?在此对该类物质进行介绍,帮助大家合法合规使用食药物质。 03
食药物质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 截至目前列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通知、公告包括:《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以及《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其中尤其需要提醒的是,食品中如果添加了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中的9种食药物质,并非在全国各地都可以合规生产经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试点食药物质只能在试点省市生产使用,且企业若生产经营相关试点食药物质还需取得企业试点的资格。综合以上法规内容,正式批准使用的食药物质见表1,试点食药物质见表2。
物质名称 | 可试点使用省份 |
灵芝 | 17个省份:辽宁、安徽、宁夏、山东、江苏、重庆、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川、湖北、黑龙江、广西、贵州、云南、吉林 |
铁皮石斛 | 13个省份:安徽、山东、江苏、重庆、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川、湖北、广西、贵州、云南 |
黄芪 | 7个省份:辽宁、宁夏、江苏、河北、黑龙江、甘肃、吉林 |
西洋参 | 6个省份:辽宁、山东、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 |
天麻 | 5个省份: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
党参 | 3个省份:河北、湖北、甘肃 |
肉从蓉(荒漠) | 3个省份:宁夏、内蒙古、甘肃 |
杜仲叶 | 3个省份:江西、河北、广西 |
山茱萸 | 1个省份: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