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从事茶叶销售的经营活动,现场在其茶叶销售货架上查见1盒“**”黄花梨黑茶。该茶叶标签上的产品介绍标有“黄花梨学名降香黄檀,《本草纲目》记载:消风热肿毒、治中恶鬼气、止心腹痛、霍乱肾气痛、散冷气、引胃气上升、进饮食。民间还以黄花梨树叶煮水饮用的习俗,能消炎、解毒、清火、养颜、醒脑”等字样。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介绍标称有治病、防病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签的黄花梨黑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从事茶叶销售的经营活动,现场在其茶叶销售货架上查见1盒“**”黄花梨黑茶,净含量200克,配方:80%的茶叶、20%黄花梨叶,储存方法:清洁、干燥、无异味、通风处可长期存放品质更佳;保质期:符合储存条件可长期保存;生产日期:2016年9月12日;出品商:深圳市**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商:湖南**茶叶有限公司。该茶叶标签上的产品介绍标有“黄花梨学名降香黄檀,《本草纲目》记载:消风热肿毒、治中恶鬼气、止心腹痛、霍乱肾气痛、散冷气、引胃气上升、进饮食。民间还以黄花梨树叶煮水饮用的习俗,能消炎、解毒、清火、养颜、醒脑”等字样。2022年11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在上海市宝山区*********销售产品介绍标称有治病、防病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签的“**”黄花梨黑茶以价格260元/盒,共销售3盒,剩余1盒。至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已将销售的3盒“**”黄花梨黑茶召回,同时全部予以现场销毁。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104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本局于2022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