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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食品、虚假广告……湖南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7 00:03:03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06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走深落实,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依法移送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着力查办了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走深落实,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依法移送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着力查办了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湘潭市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韶山市战友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含违禁物质的食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27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韶山市战友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含违禁物质他达拉非的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压片糖果”210盒;2、罚款570万元;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4、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阮航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阮航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1年4月21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浏阳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战友情黄精鹿鞭压片糖果”(以下简称“压片糖果”)345盒,共有两种规格,其中230盒为4粒/盒<体验装>规格,115盒为30粒/盒规格。5月13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压片糖果”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4粒/盒<体验装>、生产批次“20200103”的“压片糖果”检出含有他达拉非。6月7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刑衔接工作要求以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机关,11月1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韶山市市场监管局遂于11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4粒/盒<体验装>、30粒/盒两种规格类别的“压片糖果”,其中涉案批次(4粒/盒<体验装>)“压片糖果”4000盒,货值金额22万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线下现场赠送2085盒,线上“战友情智慧家商城”销售1685盒。当事人还存在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涉案“压片糖果”及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落实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也严格落实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对违法食品经营者严厉惩处和处罚到人的惩戒,产生强烈警示教育效应,有力规范了当地食品经营行业。     二、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含违禁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8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罚款49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8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与浏阳市公安局联合专案组在查办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当事人向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汇款24万元用于购买黑枣茯苓压片糖果。浏阳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黑枣茯苓压片糖果,通过调取当事人销售票据及询问销售人员,发现涉案黑枣茯苓压片糖果已全部销售完毕。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涉案产品生产商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原料黑枣茯苓药片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他达拉非”。浏阳市市场监管局经深入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未索取检验报告的情况下,自生产商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24元/盒价格购进含有“他达拉非”的涉案黑枣茯苓压片糖果(规格:0.5g×12片×2板/盒)10000盒,然后通过会议营销方式以3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参会人员。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5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除赠送外获利)。当事人销售添加“他达拉非”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他达拉非是处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原料药。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把他达拉非加入食品中,打着食品、保健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坑骗消费者。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吃了非法添加他达拉非的食品后,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此案查处,有力打击了销售产业链,有效提醒消费者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产品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衡阳市石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衡阳市心一家大药房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9日,衡阳市石鼓区市场监管局对衡阳市心一家大药房及直接主管负责人刘媛媛明知所销售的食品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仍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罚款1815910.3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刘媛媛处罚款18000元。     2022年8月8日,衡阳市石鼓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称衡阳市心一家大药房青山街店的直接主管负责人刘媛媛,利用其负责经营的药房向社会销售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鹿鞭三肾胶囊”“东方肾宝”“藏药壮阳丹”。经查,当事人(衡阳市心一家大药房青山街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李奇与当事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刘媛媛为夫妻关系。2015年开始刘媛媛就一直负责衡阳市心一家大药房青山街店的采购、销售、人员工资发放等工作。2019年10月份刘媛媛在明知赵某某(另案处理)推销的食品鹿鞭三肾胶囊、东方肾宝、藏药壮阳丹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药用成分的情况下,未查验其供货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予以购进并放在心一家大药房青山街店销售。截至2022年1月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查获时,当事人获销售金额85635.2元,获违法所得17127.04元,且未如实将上述进销金额计入企业账册,而是作为员工工资发放给药店工作人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石鼓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刘媛媛作出处罚。     本案是一起药店销售了含违禁物质的壮阳类食品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双方及时移交案件材料、出具认定结论等,破解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中各部门孤军奋战的困境,做到了检验有技术、侦查有手段、法规有保障,真正实现了行刑衔接、部门联动的有机融合。     四、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病死猪肉案     2022年5月12日,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病死猪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90元、罚款47475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93740元。2022年1月,攸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当事人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后,立案调查查明,2020年8月,当事人在收购生猪时结识刘某某,得知刘某某有病猪、母猪售卖,且未进行检疫,价格比市面上便宜4至6元每公斤。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当事人从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先后10次从刘某某处以低于当时市场价4元每公斤的价格购进474.75公斤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5次为病猪肉,3次为母猪肉,2次为病死猪肉),在攸县皇图岭市场上进行销售,违法所得1899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病死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病死猪肉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守住了食品安全的底线。本案系由检察机关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体现了行刑衔接共同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合力。     七、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零陵区小二放羊母婴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5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零陵区小二放羊母婴店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10日通过店内口头宣传、组织座谈会请人谈使用感受等形式对络参复合肽固体饮品产品进行销售宣传活动,在活动中宣称”小二放羊联合以岭药业和肽都公司持续投入创新产品的研发,……将传统中医络病理论与现代科技的小分子肽调理三高方式相结合,研发出防治三高的新营养素产品“”使气血充沛、阴平阳秘,脉络通利,不仅可以降脂抗凝、溶解血栓,而且可以改善血管内皮功能,双重作用带来了双重效果,不仅可以辅助改善三高症状,而且可以构筑防线,预防三高人群心脑血管病的发生。“等等,虚假宣传其销售的络参复合肽固体饮品具有保健及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当事人对宣讲资料所宣称的作用不能提供出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市岳塘区悦色清吧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2年9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潭市岳塘区悦色清吧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9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岳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0号桌和36号桌有未成年人正在消费娱乐。经核实,2022年8月10日晚,未成年人段某某(男,15周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娱乐,落座10号桌后通过微信扫桌面二维码点单消费了10瓶”苏打酒“(酒精度3%vol),并使用微信小程序中的优惠券进行支付。当晚,未成年人刘某某(男,17周岁),与朋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聚会,落座36号桌,并通过美团平台点单消费了一个双扎套餐(一扎威士忌可乐扎和一扎深蓝伏特加雪碧扎+一份芥末黄瓜)和”冰纯“啤酒套餐(6瓶)(酒精度≧2.5%vol),支付107.9元。当事人服务员在清吧门口、券码核销和送酒水上卡座时均未对上述两名未成年人进行身份查验。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岳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岳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该案,将对广大酒类经营者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文/执法稽查局)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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