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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第四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6 00:04:2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549    评论:0
导读

2022年以来,固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组织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2年以来,固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组织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 宁夏金山胡麻油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案     2022年10月1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收到编号为№:XC22620921784330298的《检验报告》,内容显示:2022年9月14日,酒泉市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金塔县三合乡小学食堂使用的“食伊品”牌粉条2kg(规格5kg/箱,生产日期2022-08-10,标称生产者: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第三方企业信息:宁夏金山胡麻油有限公司)进行抽检,铝的残留量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与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当事人统一制作外包装及标签,同时销售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产品。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未经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同意,擅自从西吉县兴隆马连荣三粉加工销售部购进2022年8月10日生产批次的粉条60千克,装成12箱“食伊品”牌宁夏西吉特产,标称生产者: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第三方企业信息:宁夏金山胡麻油有限公司。2022年9月4日,当事人通过线上全部销售给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三合乡小学食堂,获利444元,货值金额10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2年11月2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金山胡麻油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6.00元、罚款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隆德县祁某蔬菜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2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隆德县公安局食药环综合执法大队、隆德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隆德县祁某蔬菜部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检,选取生姜样品进行检验。2022年7月27日隆德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抽检的生姜二氧化硫实测值“0.21g/kg”,检验结果“不合格”。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时对涉案生姜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从榆中县展乾城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生姜,共10箱、每箱15斤、进价每箱30元。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二氧化硫”不得在生姜中检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2022年8月12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隆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六 房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6月7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泾源县公安局对房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依法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勃龙伟哥”“黄金玛卡”“美国玛卡”等4种壮阳食品抽样送检。2022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抽样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2022年7月2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泾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七 彭阳县栖凤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3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彭阳县栖凤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188g/袋的预包装食品果脯“亲彭昊优”甘草杏,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果脯,实际获利118.9元,召回问题果脯食品318袋,其他除抽检用8袋外因未建立销售记录已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2年9月30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彭阳县栖凤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9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318袋、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科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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