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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6 00:04:1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43    评论:0
导读

202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虚假违法广告等民生领域10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三批全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虚假违法广告等民生领域10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三批全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劳保行销售超保质期、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2年,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转办线索,依法对涉嫌违法主体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城关区城北某劳保行销售的一级菜籽油、军用菜籽油、玉香带鱼等涉案食品存在超食品保质期、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等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乃东区某商行销售以假充真牦牛肉干案     2022年,山南市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实名举报,称山南市乃东区某商行存在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牦牛肉干。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商行将风干猪肉、手撕鸭肉通过切割机切割后,分装到外包装标示为“牦牛肉干”和“手撕牦牛肉干”的塑料袋中,并陈列在该店货架上用于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有一批疑似假冒伪劣的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方便面)从成都运抵日喀则市并存放在某超市仓库内。根据举报线索,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仓库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方便面)250件,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证照及进销货票据。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鉴别,上述商品不是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三养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昌都市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昌都市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举报,称江达县某商店存在销售假冒“小郎酒”违法行为。经昌都市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店及商店仓库内发现100ML45%小郎酒132余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进销货票据。经商标权利持有人鉴定,该批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昌都市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单位对辖区内超市、餐饮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发现噶尔县某奶茶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因管理不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定期对店内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进行清理,导致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于食品加工区域内,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销售给顾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食品经营店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2年,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芒康县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芒康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架上待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生产日期,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智能手持喷码机一台,部分不同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识”字样、格式、字体、字号同上述喷码机打印出的字样、格式、字体、字号完全相符。经查,当事人张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一台智能手持喷码机后,利用香蕉水将已过期的和临近过期的生产日期擦掉,再用手持喷码机印上新的食品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及智能手持喷码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拉某进购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链牛肉案     2022年,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拉某在色尼区电焊市场内运输、装卸来源不明的冷链牛肉。经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拉某装卸的进口冷链牛肉系产自智利,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地(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的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农牧畜禽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2年,经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发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科技路农贸市场内某干杂店销售的高原土鸡蛋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批次不合格高原土鸡蛋是西藏某农牧畜禽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因生产过程管理不当,导致兽药残留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藏某农牧畜禽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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