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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5 00:03:4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61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南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超期未检电梯、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南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超期未检电梯、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南召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3日,南召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交办线索,2021年12月21日起,南召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工业加工食品(原味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南召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是一种单端孢霉烯族毒素,是小麦、大麦、燕麦、玉米等谷物及其制品中最常见的一类污染性真菌毒素,在青稞、玉米、面粉和小米等粮食中广泛存在,不仅可以污染农作物,也可以污染粮食制品,对人和动物产生广泛的毒性效应,严重影响人和牲畜的健康。因此,要加强粮食收购和储运监测的监管,严控受污染的玉米、小麦等谷物进入食品流通和加工环节,把好原料关,加大检验力度,防止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污染。
  02
  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方城县某生活广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4月11日,方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方城县某生活广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6日,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采购食品,现场无法提供芹菜的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方城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1月7日方城县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方城县某生活广场进行调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方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6
  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案     2022年8月8日,唐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唐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美团外卖提供网络科技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过程中,涉嫌未按要求对以琳烘焙坊、雾造甜品、蜜之乡休闲驿站等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信息公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美团外卖商家“芭蒂贝甜蛋糕店”等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的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已过期,未及时上传新办理的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由于网络餐饮具有非现场、不可见等特点,其食品卫生安全相对难以保证。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往往只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店审查把关不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数量众多,更迭频率高,对平台的管理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都增加了不少难度。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要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升监管效能,依托“互联网+”,采取“餐饮网络监管平台”对网络第三方订餐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进行监控,对网络订餐进行全方位监管。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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