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蛋及其制品
出口指南
禽蛋是人们摄入的日常食物中营养价值最高的食物之一,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质。
我国是禽蛋种类最多的国家,近年来禽蛋类产品加工发展极其迅速,其主要出口品种包括鲜蛋、蛋制品(液蛋制品、干蛋制品、冰蛋制品、再制蛋)。其中,再制蛋包括皮蛋、咸蛋、卤蛋、糟蛋等 。
今天就来说说我国禽蛋及其制品出口的检验检疫要求和主要程序有哪些。
一
所需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需办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01
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
进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首页“我要办”模块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项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业务,并根据系统申报界面的规范要求,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02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进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在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后,从首页的“业务应用”处进入“标准版应用”模块,再从“企业资质”入口进入找到申请项并根据系统申报界面的规范要求,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03
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
进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备案申请
活禽养殖场可以在登录“互联网+海关”后,进入首页“我要办”模块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项下“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业务,并根据系统申报界面的规范要求,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在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
二
出口前需要确认事项
01>>>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要求
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传入,很多国家(地区)对允许进口的禽蛋及其制品需经官方政府批准。由于不是所有的国家(地区)都有准入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前需通过客户问询、海关总署网站查询、12360海关热线、所在地海关业务咨询等方式确认相关要求。
02>>>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注册要求
如出口欧盟、新加坡等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后,其产品方能出口。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0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
出口主要程序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出厂合格证明或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备案养殖场出具的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单证资料进行审核,要求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做以下处理:(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要求出具证书的,由海关根据规定出具检验检疫证书。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二)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
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口岸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四
出口后被通报采取措施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企业管理处、沙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