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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企业被查处!临沂市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0 00:03:51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26    评论:0
导读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2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2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二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9月1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配料间发现有“己醛”半桶等31个品规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且都已开封;在现场发现多种瓶装食品添加剂外包装只标示品名、净重;在成品库内发现“红枣香型香精”外包装配料表标识与其投料表生产记录表不符。经查,上述食品添加剂原料均为当事人从上海九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悟通香料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共计8342.48元,部分原料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并售出,违法所得共计695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生产配料表标识不全的“红枣香型香精”3箱,货值金额1485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典型案例五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0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根据违法线索,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条戏(含油型膨化食品)”,其包装袋上印有“条戏”、“春眠不觉晓,处…处对象可好”、“我病了,除了你无药可医”、“哥不思进取,哥思你”等文字。当事人从河南宏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共40箱(200包/箱),已销售39箱零80包,货值金额3600元,销售所得394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近年来,生产销售含恶搞、低俗内容的“网红”零食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商户利用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发布明显具有色情、暴力特征或不良诱导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六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金国对经营的鲟鱼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2年8月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刘金国对经营的鲟鱼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372.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齐鲁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市场经营户刘金国店内活体水产区张贴有“中华鲟”标识,并以“中华鲟”为名进行活鱼销售。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开始经营标称“中华鲟”的鲟鱼,其实为临朐县冶源天裕养殖场人工养殖的“西伯利亚鲟鱼的杂交品种”,共购进785斤,均已销售,共获销售收入15684.3元,违法所得312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长江鱼王”、“活化石”称号,国家禁止对其出售、购买,更不能食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长江“十年禁捕”决策,扎实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在此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要遵守国家法律,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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