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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典型案例(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8 00:03:39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522    评论:0
导读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两个食品典型案例。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某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行为拒不改正案     2022年4月7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达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过程中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4月10日整改违法行为。4月25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问题仍然存在。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指导该店店长进行整改。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该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问题。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拒不改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区某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酒案     2022年1月4日,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区某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的“京唐牌牛二陈酿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白酒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购进该批次的酒时未按规定验货查验、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购进的白酒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而进行上市销售等问题。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7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京唐牌牛二陈酿酒(50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19/08/16)25瓶,并处罚款5500元。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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