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在上海市普陀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查见进口冷链专用冰箱内摆放国产***冰淇淋,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进口冷链食品,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当场行政决处罚定书,沪市监普当处字(2022)**********号。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上述地址监督检查,查见当事人在经营中,查见国产预包装食品“****樱桃冰淇淋鹅肝”,放置在进口冷链食品专柜内。经核实,当事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在进口冷链专用冰箱内摆放国产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饭店)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在上海市普陀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查见进口冷链专用冰箱内摆放国产***冰淇淋,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我局开出了当场行政决处罚定书,沪市监普当处字(2022)**********号。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上述地址监督检查,查见当事人在经营中,查见国产预包装食品“****樱桃冰淇淋鹅肝”,净含量145g,放置在进口冷链食品专柜内。
经核实,当事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在进口冷链专用冰箱内摆放国产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2022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已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