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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7 00:04:0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760    评论:0
导读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商标专利、特种设备、价格收费等民生领域15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商标专利、特种设备、价格收费等民生领域15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第八批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廊坊市盛世佳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廊坊市盛世佳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加工日期:2022-03-06;规格型号:200g/袋)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不符合GB 3163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 年3月6日生产被抽检批次红薯淀粉共5件,以每件 108 元销售给玉田县玉田镇福来顺商店,共计 540元。因该公司同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0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 元;2.罚款8.6万元。     02
  固安县马庄镇弘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在固安县马庄镇弘利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天立白醋”1袋、“面片(金沙河刀削原味面片)”1袋。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天立白醋”3袋,超过保质期的“面片(金沙河刀削原味面片)”3袋已经全部自行下架。经调查,至案发时发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天立白醋”7袋,销售价格每袋2.5元(共销售17.5元),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面片(金沙河刀削原味面片)”1 袋,销售价格2.8元。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3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天立白醋”3袋;3.罚款5万元。     03
  廊坊市慕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廊坊市慕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面(非油炸方便面)经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被抽检批次火锅面(非油炸方便面)63 箱,至案发时已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 1638 元,共获利252元。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2元;2.罚款5万元。     04
  廊坊盏妍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省信访平台信访函件,反映廊坊盏妍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土冰糖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内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摆放的土冰糖(生产日期20220221,净含量500g/罐)18罐、古法红糖(生产日期20220425,净含量500g/袋)31袋,均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内容。经查,土冰糖是购进其他货物时厂家所赠送,古法红糖购进价格12元/袋,都是用于销售鱼胶等产品时赠送顾客,无实际销售收入。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土冰糖31罐、古法红糖31袋;2.罚款5000元。     05
  香河泽鑫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香河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泽鑫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标注“五粮液”、“国窖”、“剑南春”“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 91 瓶,经上述厂家授权的打假维权工作人员鉴定,不是上述商标权利人授权厂家生产,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从非正常渠道购进标注“五粮液”、“国窖”、“剑南春”“贵州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 91瓶,案值金额以厂家市场参考价及现场拍摄价签计算共计 77737元。香河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91 瓶;2.罚款 124379.2 元。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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