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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告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4 00:06:19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50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持续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管,有效防止疫情反弹,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要求,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全市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持续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管,有效防止疫情反弹,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要求,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一、加强从业人员及入娄货车司乘人员管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入娄货车司乘人员体温检测和查验健康码、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台账,做好入娄货车及时报备、及时接引,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闭环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强化手部消毒,避免交叉污染和接触传播。同时,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包括生产加工、搬运卸货、称重销售、餐饮服务冷链寄递一线等)相对固定,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全程接种疫苗。     二、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理。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索票索证制度。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购进、销售和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包括进口畜禽肉、进口水产品、进口水果、进口冻乳制品)时,必须索取上游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湘冷链”追溯码,要按照“人物同防”要求,严把食品安全关,坚决做到“四个不得”,即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进货票据、湘冷链系统信息)的冷链食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并确保各类证明与货物批号相对应。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无证明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切实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溯源管理,及时注册、使用“湘冷链”追溯系统。要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湘冷链”系统。其中进口冷链畜禽肉和进口冷链水产品还需按照娄底市防指2022年第6号通告要求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查验、消杀、核酸检测,在取得《娄底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出仓证明》后方可运输、贮存、生产加工、销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核酸检测采样工作,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均要求每批次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三、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管理。经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对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包装、运输车辆、销售用具、冷库等进行科学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消毒时,要严格遵守规程,避免污染食物。不能实行专区管理(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对公众开放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在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 做好体温检查、提醒佩戴口罩、查验“防疫健康码”,同时依法做 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共筑防疫战线!请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落实进货查验、核检消毒、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加工、运输、寄递、贮存、销售、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参与、协助走私冷链食品的,我局将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举报!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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