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上海松江区***幼儿园采购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豇豆灭蝇胺(mg/kg)实测值0.95,标准指标≤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罚〔2022〕**********号
当事人:上海松江区***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当事人于2015年7月17日注册成立,从事学前教育。2022年9月14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号的上海松江区***幼儿园采购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14日)灭蝇胺(mg/kg)实测值0.95,标准指标≤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以**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从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6.5kg“豇豆”,单价为**元/公斤(其中6.5kg用于抽检)。故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豇豆”的货值金额为**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尽到向供应商索证索票义务,但当事人从事幼儿学前教育,涉及儿童食品安全,属于高风险行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