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港市港南区某百货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2年4月21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贵港市港南区某百货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4月15日,从阿里巴巴1688上的网店“胶州市某百货商店”购进10件“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销售,购进价格87元/件,其中29瓶为自用,其余进行销售。经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按网上公示经营地址,现场并未发现该“胶州市某百货商店”,且其办证系统内负责人电话为停机状态,无法进一步查实进货来源。至案发时止,上述10件“牛栏山陈酿白酒”以18元/瓶的价格售出80瓶,获利860元,剩余11瓶,违法经营额为1638元。经核定,当事人上述购进经销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情况下,经销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1瓶,货值198元;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0.4万元。
2.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贵港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2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南宁市兴宁区某农资店待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示生产单位:广西贵港市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该产品监督抽查显示不合格。经查明,广西贵港市某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生产了上述批次“复合肥料”共2吨,成本2300元/吨,出厂销售批发价2400元/吨,该批次“复合肥料”生产当天已经全部销售给南宁市兴宁区某农资店,案发后当事人向南宁市兴宁区某农资店发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港市港南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8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贵港市港南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 45/050-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涉案“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以6.51万元的行政处罚。